浙江省纺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浙江省纺织行业协会,简称为浙纺协;英文名称:Zhe Jiang Textile Association,缩写为ZJT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全省纺织行业的企事业及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以服务为主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行业行为;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服务:指导和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其他促进行业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活动。
(二)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及组织推进标准的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行业代表:代表本行业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的政府决策论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地方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本行业会员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或者协助政府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行业协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处理本行业本团体与其他行业团体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沟通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五)授权、委托的事项: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有关地方标准,开展公信证明、产地证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技能资质考核、技术职称评审、新产品维权、产品质量评定、行业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查、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项目的评估论证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本行业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的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作为正式代表。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对本行业的发展和本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设;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要求及时提供本会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
(四)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如无特殊原因又不申请减免,二年不交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适时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拒不更正,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信及其他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及其他形式向全体会员征询意见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信及其他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具备社会组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或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制定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本会阶段性工作谋划和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组织相关工作考核,并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本会负责人会议,可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题,贯彻会员大会决议,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等有关制度的实施。会长办公会议按照参与对象和内容不同,分为两种形式,即会长全体会议、会长常务会议。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本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如:浙江省纺织行业协会XX分会、浙江省纺织行业协会XX代表处)。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会员大会、会员管理制度、理事会、监事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会费管理及重大事项报告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条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六十一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党建工作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