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棉纺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浙江省棉纺织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Zhe Jiang Cotton Textil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
  协会以浙江省棉纺织(含色织)企业为主,由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以服务为主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和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设在杭州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行业服务:指导和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以及其他促进行业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活动。
  (二)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及组织推进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行业代表:代表本行业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的政府决策论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地方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本行业会员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或者协助政府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行业协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处理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沟通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五)授权、委托的事项: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有关地方标准,开展公信证明、产地证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技能资质考核、技术职称评审、新产品维权、产品质量评定、行业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查、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项目的评估论证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公司(集团),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服务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技术经济资料、经济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对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支持协会工作,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设。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如无特殊原因又不申请减免,二年不交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拒不更正,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全省棉纺织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行业管理工作能力;本人热情关心支持协会工作,有携同仁们同进取姿态;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在本企业就职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经营者(总经理或厂长);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产生办法和选举方法及工作程序。
  (一)产生办法
  1、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均以上一届理事为基础,需增补的对照任职条件由秘书处推荐,企业也可自荐并经在相应范围内征求意见后,产生候选人名单。2、理事长:从副理长候选建议名单中,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协商酝酿,推荐或自荐产生理事长候选人。
  (二)选举方法及工作程序
  1、"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也可采用通讯选举的方式。
  2、"常务理事"和"副理事长":由理事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可以差额也可等额。
  3、"理事长":对已确定的候选人,经全体到会理事无记名投票选举。选举理事长,按超过2/3的高票者当选;若出现票数分散,均未超过2/3票数时,由常务理事会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或聘用;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有关规定按年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理事长单位80000元,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会员单位1000元。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常设办事机构的办公用房租金及办公费用(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及用品、通讯费、差旅费、邮寄费);
  (二)常设办事机构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医药费、保险等费用);
  (三)编辑出版刊物的费用;
  (四)其它所需正当开支。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浙江省棉纺织行业协会理事会。